昨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占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3年。法院審理查明,被告
昨日上午,宋喆、修雨樂職務侵占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宋喆、修雨樂因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3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寶強(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任職期間,利用擔任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修雨樂,采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費的手段,侵占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業(yè)務款共計232.5萬元。其中,修雨樂參與侵占167.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宋喆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單位財物;修雨樂在宋喆犯罪過程中與之形成合意,為其提供幫助,構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且犯罪數額巨大,依法均應懲處。鑒于宋喆表示認罪,自愿退賠了全部贓款,挽回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依法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修雨樂系從犯,且自愿退賠全部贓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在案扣押的232.5萬元在判決生效后將依法發(fā)還王寶強工作室。法院供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