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藥監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發布條例新增,明確規定,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
近日,國家藥監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發布條例新增,明確規定,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藥品網絡銷售質量管理體系,設置專門機構,并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員,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
同時,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提供藥品網絡銷售相關服務。
此外,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駐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對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并保存藥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發現藥品交易行為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主動制止,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關鍵詞: 藥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