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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金融科技研究院聯合美國跨境支付服務企業Ripple,面向全國高校的在讀研究生,推出的區塊科技研究獎勵計劃(BRSP)已經正式啟動。我們將推出由項目組成員為您帶來的美國區塊鏈監管系列文章。
——下邊是干貨——
美國SEC公司融資部門主管William Hinman曾在2018年4月26日的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聽證會上發表了其對數字貨幣監管方式的看法。他認為并非所有的加密貨幣都必須被視為證券而受到監管,假設存在一種加密貨幣,持有人是為了其效用而不是為了投資而購買,則可以認為這種效用型通證(utility token)并非證券。
業內人士對他的看法紛紛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區塊鏈行業的法律研究者Aaron Wright和幣中心(Coin Center)的研究主任Peter Van Valkenburgh都表示十分贊同William Hinman的觀點,Peter Van Valkenburgh舉例道,“即使以太坊在發行最初能夠通過所有的證券測試,但像以太坊這樣的去中心化數字貨幣也可能永遠不可能成為一只證券。”
加州民主黨眾議員布拉德·舍曼(Brad Sherman)認為比特幣因為其投資屬性應該被視為一種證券。針對布拉德·舍曼的觀點,區塊鏈社區紅人Emmer則表示,加密貨幣的首次發行和區塊鏈技術是全新而未知的領域,監管當局應該意識到這一領域的特殊性。
加密貨幣被視作證券接受監管始于2017年的一次調查報告。2017年7月25日,美國證監會發布了對一只名為“The DAO”的數字貨幣項目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對The DAO的發行模式,以及發行者所宣稱的區塊鏈用途做了詳細的解釋,并認為根據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以及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The DAO 應該被認定為證券。而引發這次調查的原因是The DAO在2016年6月被黑客攻擊,損失了大約所募集到的ETH的1/3,損失在當時約6000萬美元。
美國證監會的調查報告指出將The DAO認定為證券的法律依據為《證券法》第2(a)(1)條及《交易法》第3(a)(10)條,即使并沒有以現金參與投資,“投資合同”也是證券的一種形式。而購買者購買The DAO是建立在對公司未來利潤的合理預期上,所以本質上這是一種投資行為。
經過了這次調查報告,各加密貨幣相關機構都有了向SEC注冊的壓力。
“Utility token”則是證監會公司融資部主任William Hinman在2018年對加密貨幣監管方式提出的新方向。Utility token在國內被翻譯為效用型通證,通常指流通在項目的區塊鏈生態之內做支付媒介,可以消費服務或或產品的通證。效用型通證不是一種“投資合同”,是對應區塊鏈生態內的支付媒介,類似于Q幣,所以購買者對此類加密貨幣的持有不是建立在盈利的預期上,不具有投資的屬性。但由于區塊鏈技術和ICO項目的特殊性,在監管層面上,將加密貨幣區分為效用型和非效用型可能會產生以下幾個問題:
效用型通證(utility token)需要被清晰定義。這涉及大量的技術難題和法律定義。
非證券化的數字貨幣在首次發行時會面臨很大的銷售壓力,銷售壓力過大可能會導致相應的區塊鏈生態應用場景發展過慢。
部分區塊鏈項目可能會為了逃避監管將數字貨幣偽造成效用型通證,由于區塊鏈技術的特殊性,這可能會給監管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
一方面,根據加密貨幣的用途等特性對其分類,不同類別的加密貨幣采用不同的監管方式會導致較大的監管成本,同時也會對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提出很大的挑戰。
另一方面,如果將所有的數字貨幣都定義為證券,用“一刀切”的方式監管也可能會對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無法釋放區塊鏈技術的活力。但是從長遠看,厘清定義,分類監管更利于營造健康的區塊鏈技術和數字貨幣發展環境。